2018年1月10日 星期三

簡化與境外電商業者交易之國內營業人統一發票交付方式

        為順應國際趨勢及掌握稅源,我國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定明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國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境外電商業者,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境外電商業者,該等業者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衍生統一發票交付問題。

  財政部表示,考量境外電商業者在我國境內並無固定營業場所,國內營業人交付紙本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需耗費高昂交付成本且交付統一發票因跨國境而有時間落差,並衍生發票寄送過程遺失或毀損風險,不利營運,為降低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成本,爰簡化國內營業人交付統一發票與境外電商業者之作業方式,規範國內營業人得將紙本統一發票以掃描方式傳送予境外電商業者,並保存統一發票正本及寄送紀錄或交付紙本統一發票正本與境外電商業者之報稅代理人,得認屬已依規定給與憑證,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核釋「所得稅法」第 8條規定,有關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01.02. 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

自 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以
下簡稱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相關課稅規定
如下:

勞基法修正今(10)日三讀通過,107年3月1日起適用,無法律空窗期

立法院於今(10)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勞動部強調,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秉持安全與彈性之原則,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同時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並針對相關彈性規定之運用,將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以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勞動部同時呼籲,修正條文本年3月1日施行後,沒有法律空窗期,輪班換班間隔11小時將正式實施,除符合例外情形並踐行法定程序者外,不得擅自縮短勞工休息間距,請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

勞動部新聞稿

勞動部懶人包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利用境外公司假外銷真退稅並漏報營業收入,遭鉅額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境外公司,操控買賣價格並短漏報所得之情形,甚至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實質上屬境內銷售之交易行為,轉換為假外銷之交易模式,再辦理零稅率退稅,藉此逃漏稅捐。
該局轄內甲公司於洽定銷售貨物(銷售額1億4,000萬元)與境內乙公司後,甲公司為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乃安排設籍於免稅天堂地區之境外A公司(主要股東成員與甲公司完全相同)先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數日後甲公司再與境外A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由甲公司以6,000萬元報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地區給A公司,並辦理出口退稅,A公司復於短期內,將上開貨物從香港地區以1億4,000萬元出口至臺灣給乙公司。惟查,上開甲公司出口與乙公司進口貨櫃之貨櫃內容、重量皆相同,再深入查核發現,該批貨物在香港地區僅卸櫃及貨物搬運,並未作加工、組裝等事宜,實質上,該批貨物係由境內甲公司銷售與境內乙公司,應為甲公司之國內銷售額1億4,000萬元,卻透過虛偽之安排,除短漏報銷售額8,000萬元外,又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且將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利潤移轉為境外A公司之收入及利潤,規避所得稅。
該局表示,本案是境內公司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國內銷售行為迂迴轉換為外銷出口模式,使原應課徵5%營業稅稅率之應稅銷售額轉換為零稅率銷售額,並短漏報銷貨收入,使甲公司之應稅所得轉換境外A公司之所得。該局查獲後除追回該公司上開貨物之出口退稅款外,並就短漏報之營業收入依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現行財稅資訊系統之建構已漸趨綿密,並結合內地稅與關稅之資料,使稽徵機關能更精確掌握營業人相關資料,營業人勿心存僥倖,假藉合於法律形式外觀,隱匿實質經濟事實之交易行為,如經查獲涉有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者,除補稅處罰外,將移送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更新日期:106-08-18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之稅務處理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一方面犒賞員工的努力付出,另一方面也讓員工得到身心放鬆的機會,至於營利事業所支付旅遊費用之列報方式,會因其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反之,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招待員工之旅遊支出應否併計為員工所得課稅,則依旅遊支出方式及參加對象而定,如非以現金定額補貼,而是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有無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應認屬對各該員工之補助,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以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且確由營利事業負擔部分,或是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是類旅遊支出,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更新日期:106-11-09            


向關係人借款支付之利息如超過規定標準,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的利息,「不一定全數」可以列報為費用或損失。為避免營利事業利用借款支付之利息得列為費用減除,將原本的股權出資改為債權融資型態,並將欲分配給股東之盈餘轉為利息形式支付以減少課稅所得並規避稅賦,影響稅制之公平性與財政健全,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營業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下稱查核辦法)規定,凡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稅務行政及減輕營利事業之遵從成本,即使營利事業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超過規定標準,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此項規定揭露並計算調減利息支出:
1)收入總額≦3,000萬元: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金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
2)利息支出≦400萬元: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關係人之利息支出金額均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
3)利息支出減除前之課稅所得<0:當年度申報未減除利息支出前之課稅所得為負數,且其虧損無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甲公司102年度關係人負債金額為4億元、業主權益金額為1億元,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為41,超過規定標準31,且當年度關係人利息支出高達6,000萬元,依查核辦法第5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公式=當年度關係人之利息支出合計數×1-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標準/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之比率)=6,000萬元×1-3/4)〕1,500萬元,故甲公司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依規定揭露並自行調減利息支出1,5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向關係人借款,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有無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及查核辦法規定應申報揭露並須調減利息支出之情形,以免被剔除補稅。【#442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更新日期:106-11-09            

國外發貨倉庫存貨須經會計師盤點簽證始得免列收入

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即可快速到貨。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貨品,究竟該於出口時或實際銷售時列報銷貨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貨實際出售時如零稅率銷售額與實際銷售價格不一致,或是貨物到了年底仍在發貨倉庫中尚未出售,營利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調整營業收入,不過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但要能夠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數量與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數量及上開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日前查核A公司10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自營業收入項下調減尚未出售的國外發貨倉庫存貨5千1百萬餘元,乃請公司提供會計師盤點資料,惟公司表示因國外發貨倉庫有10餘處遍及各國,受限於經費考量,只由公司內部自行盤點並未委託會計師盤點,因此無法認定尚未出售,所以遭調增營業收入並補繳稅款。

更新日期:106-11-1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